A04-02地块位于东莞市松山湖,东临基隆路,西临环胜路,南临台中路,北临阿里山路,占地面积42052 ㎡。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R6),该地块目前主要为菜地和荔枝林。
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深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松山湖分局采购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1900-1-201811-0121102-0001)的C包中标供应商。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松山湖分局委托,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深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A04-02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在充分掌握地块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价,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项目共布设了24个土壤样品采集点位(含地块外北侧林地布设的1个土壤样品对照采集点位)和4个地下水样品采集点位。委托专业钻探单位广东绿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土孔钻探和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等工作。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其中4项地下水检测项目:䓛、二苯并[a,h]蒽、2-氯苯酚以及氯甲烷委托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
本项目共布设了24个土壤采样点(含地块北侧的1个背景对照点),共采集121个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共计54项,包括:①基本理化性质(2项):pH值、含水率;②重金属和无机物(8项):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铬;③挥发性有机物(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甲苯、苯乙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④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屈、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⑤有机农药类(4项):O,P′-DDT、P,P′-DDT、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⑥总石油烃(C10-C40)。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于GB36600-2018没有涉及的污染物“总铬”参照《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 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居住和公共用地标准。根据土壤样品的检测结果,对比本报告所选取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本次调查土壤样品所有检测项目均无超标情况。
本项目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地下水的检测项目应参照土壤的检测项目,并且,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及评审技术要点(试行)》要求,补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涉及的表1中的27项作为地下水样品的检测项目,检测项目共计76项,包括:①感官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②微生物指标(2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③毒理学指标(54项):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镍、铬、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甲苯、苯乙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石油类。
地下水检测项目的筛选值优先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对应的Ⅲ类限值,对于其中没有的检测项目“石油类”参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应的限值。根据地下水样品的检测结果,对比本报告所选取的地下水筛选值,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中浑浊度、pH值、铁、铝、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检测项目虽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情况,但均不属于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中《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无需启动风险评估。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存在锰超标的情况,地下水中的锰为非气态污染物,无相关气态扩散系数,无气态扩散条件,且场地所在区域属于地下水源涵养区,不作为饮用水源开发,无需启动风险评估;其余所有检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017)Ⅲ类限值,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
综上所述,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作为R6(中小学及幼儿园用地)的用地开发利用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