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项目地块(东莞市松山湖2020年第003地块,规字第2020-85-1003号)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北大光电研究院旁,东面为在建项目,南面为鱼塘,西面为荔枝林,北面为家利家具(东莞)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学东莞光电研究院,占地面积19580平方米。该地块原为荔枝林和菜地,拟规划为C65科研设计用地。
1991年以前,地块内主要为果林和水稻田;1991年水稻田被承包种植蔬菜,其中菜地旁设有一处简易房屋,为菜农居住场所;2009年,荔枝林里新增一处简易房屋,为果农居住场所;2014-2016年,因周边地块开发建设,地块内北边部分荔枝林被平整,堆放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2017年至今,覆土区域已复绿。地块内历史上无工业企业活动。
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松山湖分局委托,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拓斯达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布设8个土壤点位(包含1个对照点)、1个底泥点位和3个地下水点位,共采集40个土壤样品、1个底泥(沉积物)样品和3个地下水样品。
土壤和底泥(沉积物)的监测指标共计53项,包括:(1)基本理化性质(2项):pH值、含水率;(2)重金属和无机物(8项):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铬;(3)挥发性有机物(27项):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甲苯、苯乙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4)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屈、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5)有机农药类(4项):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6)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的检测指标共计76项,包括:(1)感官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2)微生物指标(2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3)毒理学指标(54项):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镍、铬、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甲苯、苯乙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屈、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石油类。
土壤和底泥(沉积物)污染风险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对于GB36600-2018没有涉及的污染物铬参照《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 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居住和公共用地标准。地下水评价标准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Ш类标准。对于GB/T 14848-2017没有涉及的污染物石油类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将检测结果与相关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和分析,评价项目地块土壤环境状况:
(1)土壤和底泥(沉积物)样品关注污染物检测浓度均低于第二类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
(2)地下水样品pH值和锰超过评价标准。pH不属于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中《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无需启动风险评估。锰为非气态污染物,无相关气态扩散系数,且地块所在区域属于地下水水源涵养区,不作为饮用水源开发,故地下水锰元素无法通过经口摄入、皮肤接触、呼吸吸入等途径迁移到达和暴露于人体,因此无需启动风险评估。综上所述,拓斯达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符合拓斯达项目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A35(科研用地)的开发利用是可行的。本地块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对于砷超过第一类用地标准(20 mg/kg)土壤,未来开发利用过程中如若需要开挖外运,需根据接受地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和规划用途评价是否可行。